評鑑項目:2-2個別化教育計畫
自評分數 評鑑指標 評鑑說明
2-2-2IEP會議召開之參與人員符合特殊教育相關法令之規定。 1.IEP資料、會議及檢討之紀錄,IEP會議需有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(109學年度以後之資料需提供學生參與紀錄)。 2.其他佐證資料。
學校自陳與自評(學校填寫)
■完全達成
2-2-2-1每學年依法至少召開三次學生IEP會議,以個案方式召開,由導師邀請學生、家長、相關專業人員、行政人員及任課教師參與會議。
2-2-2-2由導師負責彙整IEP會議時間以及個案時段,並請教學組協助公告,以利相關任課教師及行政、專業團隊參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