評鑑項目:2-2個別化教育計畫
自評分數 評鑑指標 評鑑說明
2-2-4 IEP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,並將檢討結果納入教學輔導或下一學期修訂與調整之參考。 1.IEP資料、會議及檢討之紀錄。 2.其他佐證資料,如學校內部檢核及特推會審議通過之相關紀錄。
學校自陳與自評(學校填寫)
■完全達成
2-2-4-1每學年依法至少召開三次學生IEP會議,以個案方式召開,由導師邀請學生、家長、相關專業人員、行政人員及任課教師參與會議。
2-2-4-2每學期末任課教師進行教學目標之評量,並根據評量之結果調整下學期之教學內容,以利學生之有效學習。
2-2-4-3每學期進行IEP檢核,導師先自評後,後由IEP檢核小組負責檢核全校IEP,再送至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審議。